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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这四类纳税人可享受个税减征,看看符合条件吗

2019-07-11 18:04:21  |  来源:  |  作者:  字号: T   T
 
  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四类纳税人可享受个税减征政策做了说明。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山东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据新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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